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孕婦產前檢查

給付時程 建議周數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  1.於妊娠第12週或第一次檢查須包括下列檢查項目:  
    (1)問診:家族疾病史、孕婦過去疾病史、過去產前史、本胎不適症。
  第12週以前 (2)身體檢查:體重、身高、血壓、甲狀腺、乳房、骨盆腔檢查、胸部及腹部檢查。
     
    (3)實驗室檢驗:血液常規(WBC、RBC、Plt、Hct、Hb、MCV)、血型、Rh因子、VDRL、Rubella IgG)、愛滋病檢查(ELISA或PA,公
妊娠第一期   務預算給付)及尿液常規。
妊娠未滿17週    
    2.例行檢查項目。(註二)  
    註:德國麻疹抗體檢查呈陰性之孕婦,宜在產後注射德國麻疹疫苗。
                 
  第16週 1.例行檢查項目。(註二)  
                 
    次 妊娠第二期 第20週 1.例行檢查項目。(註二)        
妊娠第17週 2.超音波檢查。(因特殊情況無法檢查者,可改於妊娠第3期檢查)
    次 至未滿29週 第28週 1.例行檢查項目。(註二)        
               
  五  次   第32週 1.例行檢查項目。(註二)        
  2.於妊娠32週前後提供、HBsAG、HBeAG、VDRL等實驗室檢驗。
    次   第34週 1.例行檢查項目。(註二)        
               
    次 妊娠第三期 第36週 1.例行檢查項目。(註二)        
妊娠第29週以上              
    次   第38週 1.例行檢查項目。(註二)        
               
    次   第39週 1.例行檢查項目。(註二)        
               
     十  次   第40週 1.例行檢查項目。(註二)        
               
※婦產科醫學會建議:第24週、第30週、第37週也須要進行例行產檢。
註一:血液常規項目包括:白血球(WBC)、紅血球(RBC)、血小板(PIT)、血球容積比(Hct)、血紅素(Hb)、平均紅血球體積(MCV)
 

註二:例行檢查項目

(1)問診內容:本胎不適症狀如出血、腹痛、頭痛、痙攣等。
(2)身體檢查:體重、血壓、腹長(宮底高度)、胎心音、胎位、水腫、靜脈曲張。
(3)實驗室檢查:尿蛋白、尿糖。